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每季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材料核查重点是各城市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重点是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各城市要在每月5日前,通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在线报送系统报送上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信息;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查报告,围绕考核内容逐条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充分反映工作成效和亮点。
第七条: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主要从体制机制建设、示范片区建设、分类作业等10个方面计分,具体分值划分和评分标准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季度向各城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抽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