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9月底前,各检测实验室完成分析测试、数据上报。省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质控工作。11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调查图件制作和报告编写。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经省级技术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对高度关注地块以及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中、低度关注地块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卫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三)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在2017年已签订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结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并公布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澄海区各公布1家),2018年10月底前区(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要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2018年9月底前,制定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控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全面实施《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市环境保护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实施《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结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需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并有序组织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区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示范推广范围,确保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肥料和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8%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结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工作。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大力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逐步开展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减少生活污染。加大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年底前,所有区(县)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推进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改,落实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环保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