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奋力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试点推进、循序渐进、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总体目标,有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2018年,在有关区(市)选择4-5个村(社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和分类收集处置办法,明确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要求。2019年,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15%。2020年,初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效运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和“焚烧为主、生物处理为辅、卫生填埋为补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4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对农村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大件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实行源头分流,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入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居民源头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法”,即居民按能否腐烂为标准对垃圾进行一次分类,分成“易腐烂”和“不易腐烂”两类;村保洁员在居民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类,对“不易腐烂”垃圾再分“好卖的”和“不好卖的”两类。“易腐烂”垃圾经生物减量化处理后作为肥料资源化利用,或运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不易腐烂”中“好卖的”垃圾由区(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上门、定时、兜底”回收;“不好卖”的渣土、炉渣等垃圾,就地减量无害化处理,无法就地减量处理的垃圾按原有垃圾处理体系和模式,进行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明办,有关区市政府)
(二)科学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艺。引进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将国内外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与实际相结合,选择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通过分类收集运输,将“易腐烂”垃圾利用高速发酵机器,或由专业收运公司专用车辆运至统一的处理场所,实现生态处置。有关区(市)可根据本地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及建设进度,在条件具备时将厨余垃圾分出,做到“日产日清”。“不易腐烂”垃圾分拣清运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优化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立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垃圾不落地”收运体系。逐步取消村(社区)内垃圾集中堆放点和垃圾池,实现垃圾从投放到处理全程不落地。配备满足分类品种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有效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居民将垃圾自行投放或由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运送到村级指定场所。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加强保洁队伍建设。有关区(市)根据实际,可按照常住人口至少100户1人的标准,配齐保洁员(垃圾分拣员),不足100户的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垃圾分拣员),落实保洁分拣工作经费,明确保洁员(分拣员)在垃圾分类收集、分拣、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严格培训考核,确保垃圾收集分类工作落到实处。镇(街道)按工作需要,落实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人员。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取得一定工作经验以后,鼓励镇(街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文明办,有关区市政府)
(五)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以“焚烧为主、生物处理为辅、卫生填埋为补充”,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和卫生填埋场建设,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2018年年底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加强垃圾中转站渗漏液规范处理,全面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倡导“绿色焚烧”理念,优化技术工艺,有效解决焚烧烟气和飞灰、渗漏液等处理问题,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加强焚烧和填埋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定期开展处理设施污染排放物的监测,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