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北京中冶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0789150/82899902 24小时服务电话:13301076759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水污染物指标;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 5.3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5.4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执行。 5.5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国家有新标准颁布时,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