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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在土壤立法中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土壤立法中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者:zyzy 发布时间:2018-11-29 阅读: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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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解决这项重大改革推进目前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

  依据2017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吕忠梅说,这意味着我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益诉讼”“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有所涉及,但没有也不能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使得这项重大改革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根据《方案》的相关规定,吕忠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从行为构成上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在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从责任性质上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御责任,而非民法上的填补责任;从救济途径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由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

  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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