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含量检测仪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现将上半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落实情况公开如下:
一、关于第31项“扎实推进‘1+3’重点功能区战略”。围绕各功能区发展方向,在信息基础设施、制造业创新发展、生态环保、重大载体平台等领域,启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
推进落实情况: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要求,组织各地完成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中央储备库项目申报以及水污染防治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工作。累计申报入库项目244个,涉及总投资约337.8亿元。
二、关于第51项“协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项工作。编制《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长江流域江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会同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推动13个设区市全部编制印发专项整治方案,加快推进化工污染整治工作。二是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开展沿江八市“共抓大保护”交叉互查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建议当地环保部门行政立案查处1199家,其中,停产整治187家,查封扣押161家,取缔关闭25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企业线索277条。三是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省长江办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组织各地完成全省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能力排查。经排查,2017年全省共有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11525家,产废量11960.7万吨;危废产生单位18319家,产废量548.9万吨;危废经营许可单位392家,利用处置许可总能力1132万吨/年。
三、关于第55项“高水平推动开放载体和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绩效评估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下发《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绩效评估的通知》,组织对命名满3年的19家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开展绩效评估,目前,相关开发区正在开展自查工作。二是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目前,泰州医药高新区已完成规划评审,连云港徐圩新区已通过生态环境部技术考核。
四、关于第65项“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组织实施6990项大气治理重点工程,全省PM2.5年均浓度降至47.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70%。实现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率、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率达40%。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减少20%。着力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90%以上。大力淘汰老旧机动车。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印发《江苏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6990项大气治理重点工程。截至6月底已完成4123项,完成率59.0%。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2993项,整治燃煤锅炉202台,其中,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33台。二是研究制订《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出台《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牵头召开全省扬尘污染防治现场会。淘汰各类老旧机动车43.74万辆,研究起草《江苏省车船柴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三是印发《江苏省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主动帮助各地排出强制减排清单,指导实施有效管控。针对大气质量下滑明显的常州、淮安、镇江、徐州、宿迁5市,提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同省“263”办对徐州进行精准帮扶和定向督导,组织4个督查组对其余4市开展精准帮扶和驻点督查,取得明显成效。四是以省环委办名义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针对发现的7处焚烧火点,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严格制止、严肃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五是组织做好2018上合青岛峰会和第二十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苏州)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五、关于第66项“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断面长制”,104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66.3%以上,消除劣Ⅴ类国考省考断面。扎实推进太湖流域污染治理,太湖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84.7%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突出抓好污染严重的3条入江支流、7条入海河流整治。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认真落实国家“水十条”,组织实施883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截至6月底,项目开工率达81%。二是严格落实水质改善“断面长制”,对一季度断面水质劣Ⅴ类的26个县级“断面长”进行集中约谈,加快推动水质改善。三是配合省人大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订《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会同省质监局修订《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时启动太湖安全度夏蓝藻监测预警,4月份以来,蓝藻水华发生次数、最大面积、平均面积同比均明显下降。四是全面加强入江支流综合整治,以外秦淮河三汊河口、金川河宝塔桥、十里长沟红山桥等劣Ⅴ类入江支流为重点,逐条组织编制实施整治方案。针对部分入江支流水质下降情况,组织地方逐个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码整治。五是抓住保障上合青岛峰会环境质量契机,进一步强化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整治以及浒苔緑潮监测监视,组织出动打捞船舶2800余艘次,打捞浒苔1.6万吨。
六、关于第67项“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关闭搬迁化工企业遗留地块调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全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比例分别为100%、95%、88%、67%;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比例分别为99%、96%、82%、26%。二是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地块)调查增补核实工作、优先启动调查已关闭搬迁化工企业遗留地块,各地陆续启动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三是根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各地建立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七、关于第68项“强力推进‘263’专项行动”。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5万吨/年。
推进落实情况:加快推进危废安全处置设施建设,截止6月底,全省新增危废处置能力27.35万吨(累计处置能力达125.2万吨),完成年度目标。
八、关于第69项“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指导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扎实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试点,加快推进盐城珍禽、泗洪湿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保护特区,持续开展“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宜兴、武进制定2018年度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开展2017年度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工作评估,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函》,对盐城、宿迁两市“绿盾2017”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印发《关于强化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建立销号管理制度的函》,完善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和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制度,扎实推动问题整改。三是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将监督检查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水平。
九、关于第70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出台全省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完善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开展“三线一单”划定工作。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挂钩标的,核定各市县年度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奖励金额并纳入年终结算。制定落实《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调整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完成6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牵头编制《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并由省政府印发,划定480块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8474.27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二是提请省政府成立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划定项目协调小组,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三线一单”划定工作。三是深化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将挥发性有机物补充纳入总量减排考核范围,完成2017年度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四是牵头起草《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正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环保局的意见。五是扎实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完成合成材料、有色冶炼等6个拟发证行业977家企业的摸底调查。六是牵头编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文件。七是配合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调整、管控要求、资金补偿等管理要求。
十、关于第71项“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意见的实施方案》,出台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省级配套文件,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和人员划转工作。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完成剩余7个设区市的省级环保督察,实现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深入开展“清水蓝天”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落实情况:一是牵头研究制订《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二是联合省质监局下发《全省环境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专项检查方案》,13个设区市完成环境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自查工作,组成四个组对全省22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省级抽查。三是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全省环境监察体系,通过公务员招录部分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充实环境监察队伍,13个设区市均派驻了5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开展日常驻点监察。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工作。联合省编办下发《关于将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上收省环境保护厅管理的通知》;联合省人社厅等部门召开全省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完成省环保厅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挂牌、成立临时班子和划转人员登记造册、内部公示、设区市相关部门审核、省环保厅复审工作。会同省委组织部起草了《关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是扎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提请省政府开展专项督察,列出问题清单,督促各市扎实整改。全力协调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坚持即知即改、边督边改。立案处罚企业数量和罚款总额均位居同期10个被督察省份之首,得到国家环保督察办充分肯定。完成第三批对常州、淮安和镇江3个市的省级环保督察。五是牢固树立“依法从严”的监管执法理念,加强环境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重大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重点环境案件办理抽查问责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交叉互查、太湖安全度夏执法检查、沿江八市“共抓大保护”交叉互查等多个专项执法行动,截至6月底,全省累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0444件、处罚金额12.0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0%、226%;立案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0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65人,同比分别上升38%、39%。
十一、关于第99项“实施城乡清水工程”。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隐患全部整治到位。
推进落实情况:牵头制订《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组织各地扎实推进问题整治,所有整治情况均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月份启动整治以来,截至6月底,我省自查发现的191个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中,有58个已完成整治,完成率30%;生态环境部水源地专项督查交办的141个问题中,有57个已完成整治,完成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