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之后,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今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2018年8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获得通过。
针对这部新法,仍有一些疑问待解。北京青年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副司长赵柯、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外界更为关心的是责任认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告诉北青报记者,针对责任认定问题,法律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法律明确防止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法律也进行了明确”。
“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担责,”他说,“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即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张桂龙解释说,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在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同时也负有相关的义务,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此外,作为土地的权利主体,无论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出租出借提供给他人使用,他对地上活动是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比如他允许什么样的企业到这里开厂、开什么样的厂,他是有权利支配的;此外,他也是有收益的,有收益就有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通过后,对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后房地产开发者在接受土地时,就应当注意这个地块的污染情况,”他说,“房地产开发者对有污染风险的地块要开展调查、评估等一系列的活动。对已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能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除非达到要求移除名录之后才可以。此外,在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候,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法律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污染环境因果关系证明难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贺佐琪说,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等特点,但不能因为证明难就对此置之不理,这件事情事关公众健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破解土壤污染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难等问题,有关方面也在不断推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
“我个人希望,这一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得少一点。因为,如果实现了防止土壤污染的目标,不存在污染的话,就不用适用这个条款了。土壤污染发生后,如果能及时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我相信也能避免造成人身损害。”
南京城管将对垃圾强制分类动真格!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公共服务企业等四类单位,从今年11月起开展为期一个月垃圾分类专项执法,一直整改不到位的将面临处罚,最高2000元。
玄武区玄武门街道作为南京市垃圾分类全覆盖试点街道,垃圾分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辖区内648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有超过九成达到了分类要求。
怎样做才算达标?玄武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了六项必查的检查标准明细:第一,有分类投放的收集容器;第二,这些收集容器中必须至少有一个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在收集容器上应该贴有分类投放标志;第四,在醒目位置要张贴分类投放引导标识,告诉人们哪儿有分类收集容器;第五,分类投放后,还需要进行二次分拣,防止分类不规范的发生,必须设立一个二次集中投放点;第六,二次分类投放后垃圾被分类收运,同时建立收运表等台账。
据悉,此六项必查标准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以上六项才算达标。
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垃圾分类执法保障指挥部工作人员颜海舟介绍,南京四类单位率先执行垃圾分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公共服务企业。目前沿街的小餐饮店还不在率先执行的范围内。他表示,11月,南京城管行政执法总队将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南京城管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对于始终不整改的单位,将实施处罚。
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违规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此看来,对于归属于四类单位的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行为,城管部门最高可处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