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广东再出法律重拳。9月28日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简称“决议草案”),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出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并要求向社会公开问责结果,以推动地方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地级以上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措施一
要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今年6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简称《计划》)。为了坚决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广东省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决议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整治考核目标,明确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具体到消除劣V类水体这一目标,决议草案提出,建立省级层面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治执法机制,推进茅洲河、练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和深圳河等重污染流域水环境治理,要求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城市做到同治理目标、同治理进度、同治理效果,确保珠三角地区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在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方面,决议草案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全面截污,确保整治效果长久保持。
针对广东省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缺口较大的实际,决议草案专门提出要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一方面要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
措施二
治水考核结果不合格将被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治水目标顺利达成,此次决议草案对治水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压实责任方面,决议草案还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重点整治问题台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治水成效将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决议草案提出,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突出环境保护实绩的导向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力、实绩突出的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考核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决议草案也加强了对河长湖长的考核问责力度,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要明晰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认真履职或未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河长湖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措施三
逐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决议草案还详细规定治水工作各项保障措施,比如在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建立常态化、稳定的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强化对水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
按照决议草案的规定,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对列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范围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污水处理模式,通过财政运营补贴、信贷资金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在法制保障方面,根据决议草案的意见,广东省将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先行性、创新性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研究制定和及时修改《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进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规范和保障水污染治理工作。
按照决议草案的安排,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广东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以期达到实时监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时保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