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水厂原水水质基本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Ⅱ类标准,出厂水也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
2014年,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文)》要求,“变‘深度’处理为‘常规’处理,提高安全供水能力,努力实现从供‘合格水’向供‘优质水’的转变”。由此,根据项目前期论证及批复要求,重点为提高对微量有机物的去除,M水厂改造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
M水厂现有四期常规处理流程均为南北向布置。由西至东,一期~四期工程规模分别为10万m3/d、10万m3/d、20万m3/d和20万m3/d。
本期深度处理改造规模为60万m3/d,布置于常规处理流程东侧,贴近四期工程,距离一期工程约300 m,可用地面积14 400 ㎡,约21.60亩(1亩≈667 ㎡),具体布置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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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造工程系统衔接和安全溢流
2.1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与问题
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的出水经常会存在微生物泄漏的问题,一般采用的解决办法有在炭池后再设置其他过滤截留构筑物,如膜处理、砂滤池,或炭层下方再设有砂层。
由于本项目的炭池后没有增设其他构筑物的可用场地,而由现有沉淀池引水进入深度处理后再回到现有砂滤池,改造难度大,生产影响时间长,难以实现。因此,将臭氧活性炭工艺设于常规处理之后,采用在炭层下方设置砂层来解决微生物泄漏的问题。
整个深度处理工艺流程为现有砂滤出水-中间提升泵房-臭氧接触池-炭滤-现有清水池。
2.2 深度处理与现有工艺的衔接
2.2.1 改造遵循的原则和目标
除了深度处理单元本身的方案适用性外,与老厂常规处理工艺系统的衔接应遵循以下目标和原则。
(1)改造期间,水厂应尽可能维持最大供水能力。工程设计应可实现各期流程改造的分组停水,最大限度保证供水,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管道的连接和运行的切换。
(2)改造后,常规处理各期仍可独立运行,超越深度处理工艺。常规处理各期出水统一接入深度处理系统,也可实现各期独立运行。在常规处理水质达标的条件下,可超越深度处理,直接进入各期的清水池。
(3)各期流程应保持进出水均衡。由于各期至深度处理系统的距离相差较大,在满足最远的一期工程水力高程需要时,工程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各期进入深度处理以及深度处理出水回到各期清水池输送水量的均衡,使清水池调蓄量利用充分。
(4)中间提升泵房前必须设置安全溢流措施。深度处理如暂不运行,或部分水量运行时,各期常规处理能通过各自设置的溢流堰安全溢流至清水池。如清水池满池,可通过其原有的溢流管安全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