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控制区划分
根据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详见附录A。
4.2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
a)排污单位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b)排污单位与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单位相同,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下游人工湿
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超标时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c)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及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4.2.2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1规定执行。
4.3其它要求
4.3.1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3.2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4.3.3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