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增加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8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与二审稿相比,委员们颇为关注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认为“经济处罚力度太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主体上,有委员认为仍处于“模棱两可”现状,或留下相互推诿空间。 经济处罚力度被指偏低,建议追加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档罚款力度过低。”鲜铁可委员直言,罚款的力度要与危害程度直接挂钩,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等超标的污染物,对农作物和公共健康的积累性危害甚至比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危害更大,处理的难度和成本也更大,但第一档罚款上限只有五十万元。 韩晓武委员也持相同意见。他说,目前草案中提到的罚款最高是二百万,“这个罚款数额对于故意的、恶劣的违法污染行为来说,显然威慑作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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