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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保护、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进一步维护生态平衡,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2004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本次修订,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虎骨、熊胆、犀牛角入药及野外放生、外来物种放生做了详细规定,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实行分级管理,并要求每五年调整一次,这是该部法律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弥补了长期以来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的一些立法空白,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分配,进一步加强了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当下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人类经过千百万年漫长的进化繁衍,其每一步的成长和发展都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但自工业文明以来,由于生产活动的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人对动物捕猎趋于盲目,而有些生产生活行为又间接地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几百年来,这种大肆捕杀的行为已致使一些动物走向灭绝。据有关科学家研究,自16世纪以来,世界上约有250多种动物灭绝,那些濒危动物的灭绝速度也正在加快。
每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独特生态地位和功能,如果人类不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