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北京中冶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0789150/82899902 24小时服务电话:133010767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