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消息牵动着湖南省衡东县村民的心。
早在6年前,驻扎在这里的美伦化工厂因污染严重被叫停关闭。2014年,媒体曝光该村查出3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这让衡东县再次成为舆论焦点。2018年9月,7名饱受血铅超标之痛的孩子通过法律武器拿到了赔偿款(本报10月8日第七版《为健康索赔:维权路上有些难》曾作报道)。
如今,这片曾经被严重污染的土地已经开始修复。据当地村民反映,从今年年初开始,这里一直在施工。可是,住在附近的一些村民担心再次遭受污染,还是搬离了家乡。村民们最关心的就是居住环境是否安全,谁对这片土地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数年前被污染的土地,还有约束力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贺佐琪和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
如何认定被污染土地责任人?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责任认定问题关系着法律能否有效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责任认定问题,法律不仅明确规定“防止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且对具体污染地块的责任也规定得很明确。
“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担责。”张桂龙说,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如果发现污染的时候可能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即无法认定责任人时,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在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关的义务,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作为土地的权利主体,无论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都有影响力和支配力,比如允许什么样的企业到这里开厂、开什么样的厂,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有权支配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报道衡东血铅儿童维权案中,记者深深感受到,证明污染环境与人身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恰恰是健康维权路径上最大的阻碍。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贺佐琪回应说,针对破解土壤污染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难等问题,有关方面正在不断推进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