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粗放型发展中,水资源遭受严重污染,水体逐渐丧失纳污自净能力,水中污染物的累积成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在生态文明建设受到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水污染治理虽得以快速推进,但主要以修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来治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根据《2016年城乡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括一些工厂按国家要求自行建造的污水处理厂)超过了5000座,日处理能力超过2亿吨,污水处理率超过85%(城市93.4%、县城87.4%),已经成为世界上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国家。
然而,有评估性研究*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尽管有助于缓解湖泊富营养化问题,湖泊里藻类爆发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意味着富营养化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水质也还没有达到清洁状态。此外,几乎人口集中的城市/乡镇都已经建了污水处理厂,因此通过扩建或新建污水厂来进一步控制水污染的空间已非常有限。
*Tong, Y.D. et al. 2017. Decline in Chinese Lake Phosphorus Concentration Accompanied by Shift in Sources since 2006.Nature Geoscience, Vol.10: 507-512.
对此,有部分专家建议,通过进一步提高污水厂的排污标准来加强污染控制与治理。但是,这样真的能更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吗?
先看看排污标准是什么。中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类两级,两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级是指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环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环境特点而制定的,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及其浓度或数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水污染,以上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明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排污标准需要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极大,一方面,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地理、气候、人口与产业等关键因素迥然不同,另一方面,影响污染物治理的自然纳污能力和经济技术条件大相径庭。然而,目前执行的包括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内的各种排污标准却是“一刀切式”的统一标准*,并没有反映实际存在的地区差异。提高排污标准,就是更严格化这个统一标准,也并不会更适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尽管分为国家和地区两级,由于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能力有限,只有北京、上海、江苏等少数地区制定了地方标准。这些少数地区的地方标准只能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也说明了国家标准是普遍和基本的标准。
第二,尽管可以将污水处理厂视为污染物传输链的“末端”,一个潜在的人为污染源,但它并非唯一的污染源,因此,中国也对污染物制造源头的各产业行业制定了相应的排污标准*,只是,目前污染控制和治理的焦点仍集中在“末端”,对“前端”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缺乏足够重视。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若直接排入环境,便是直接增加环境污染,污水厂排污标准的提高对此毫无作用;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由于污水厂的处理技术及指标限值主要是针对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组成而设计的,提高污水厂的排污标准既不表示现有指标体系的根本性改变(增加来自其他污染源的污染物指标),也不表示现有处理技术的根本性改变(除了能有效去除生活污水里的污染物,还能有效去除来自其他污染源的污染物),因此污水厂排污标准的提高仍然不能解决问题。
*如石油炼制工业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本身存在不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缺陷,而将控制水污染的重点放在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提高是一种“末端治理”的思路,缺乏系统的生态观,效果必然有限。既然如此,反其道而行,或许能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